上周,一个朋友来找笔者,为他叔叔老谢的事来看看。老谢这一户,是闽东某县的征地拆迁安置户。房子还没住进去,开发商已经烂尾。更麻烦的是,项目上还压着施工方一笔20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价款。施工方主张建工优先权,正在申请执行法院拍卖整栋楼——其中就包含老谢那套安置房。
恰巧最高法《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刚满一周年,这部新规专门处理“债权人与案外人迎头相撞,对于不同利益群体如何取舍保护”的局面,而其中第十八条就是为安置户量身定做的。想到这,就写了这篇文章,给所有遇到类似情况的朋友。也写给将来可能遇到类似情况的朋友。
第十八条到底说了什么
案外人以不动产系用于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强制执行,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查封前,已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依法签订征收补偿性质的协议;(二)用于征收补偿的不动产位置明确特定。
条文不长。但真要用它保住房子,两点要件都有讲究。下面逐一剖。老谢卡在第(一)(二)两个要件上——拆两块看。
要件一:协议性质
条文写的是“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签订协议。但现实里,大量安置户是和开发商直接签的代建、合作或安置协议——征收部门并不在合同相对方里。这时候,施工方(也包括银行)几乎必然会咬文嚼字:你跟开发商签的,不是跟征收部门签的,凭什么适用第十八条?
笔者的判断是——关键不在“和谁签”,而在“协议实质是什么”。第十八条的立法意图,是保护因公共利益被征收、以产权调换方式获得补偿的老百姓,其权利具有生存保障属性。只要协议实质上落实的是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且受政府委托实施,那么即便相对方是开发商,也应纳入“征收补偿性质协议”的范畴。
但代价在举证。法院不会凭一句话就认定“这是政府安置”。协议的公共属性需要被坐实——政府的安置政策文件、留成面积核定依据、协议在征迁部门的备案证明,甚至政府协调的会议纪要,都要逐一准备妥当。
老谢这一户,签的就是代建合作协议——甲方是某开发商,乙方是他家户代表,协议相对方里没有“征收部门”四个字。形式上看,这正是施工方会死死咬住的那一类协议。
但翻到协议的依据条款,落款引的是xx委办〔2017〕69号《城区征地留地安置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这是一份县一级的征地安置政策文件。再看附件,是征地协议复印件,由征收部门盖章确认。这一摞材料凑齐,“代建协议 = 政府安置落地”这条线,就拉通了。
第十八条用了“等”字,给实质认定留了口子,这是进步。但“征收补偿性质”的最终判断权在法院,且高度依赖安置户的举证能力。门槛不在条文本身,而在证据材料。这是笔者反复提醒朋友的第一件事——回去,把政府那几份文件找齐。找不齐,前面所有法律分析都是空中楼阁。
要件二:位置特定
条文要求,用于征收补偿的不动产,位置必须明确、特定,能够与其他房产区分。如果只写“某小区安置房一套”,没有楼栋、房号,法院便无从认定所排除的究竟是哪一套,第十八条也就无从适用。
实务里常见两种情形。一种是现房,合同写明“X号楼 X 单元 X 室”,毫无争议,直接适用。另一种是期房或烂尾楼,合同只写了“X 号楼东面”“安置面积约 103 平方米”,没有最终房号。这种情形,能不能算“位置明确特定”?
笔者倾向认为应当算。合同已经把区位和大致范围锁定,具备可识别性。强求精确到房号,对尚未建成、本就因开发商烂尾而无法确定房号的安置户过于严苛。这等于让受害人为加害人的过错买单。但各地法院掌握标准并不统一,这话得老实说。
笔者的建议是:能写清房号的,最好补正;写不清的,用“楼栋 + 方位 + 面积区间”把可识别性论证足。别让开发商的烂尾,反过来变成你举证的烂摊子。
老谢的协议,正好踩在这个坑里——条款写的是“1号楼东面”,没有最终房号。协议是 2021 年 3 月签的,那时候房子还没开建,谁也写不出房号。落到今天的执行异议之诉里,这就成了一个“看起来能打、实操要论证”的要件。
笔者的应对思路,是用“1号楼 + 东面方位 + 103 ㎡面积区间”这三个要素,把“位置可识别”这条线拉足——只要法官看到这三条能锁定到唯一一套房,第十八条的第二要件就稳了。
写在最后
征迁安置的体量有多大,背后就有多少悬在银行抵押权、甚至施工方工程优先权下的家庭。
第十八条是给安置户的一把武器,看似不起眼,实则分量十足——把建工优先权一并写进可排除范围、门槛比旧规更低、还能一并办证。但两点要件的适用,都卡在“证据”和“认定”上——协议性质要靠政府文件坐实,位置特定要在期房情形下论证足,面对银行和施工方两层权利链,举证和说理得一次做满。
作为律师,笔者越来越确信——法律的尊严,不只在法条的字句里,更在每一次有人愿意花力气,把看似无解的死结,掰成可以解的过程中。老谢这一户如此,我们所代理的每一个案子,亦复如此。
愿每一位遇到困境的朋友,都能在法律的框架里找到属于自己的出路。如果你的身边,也有正在为安置房发愁的朋友——把这篇转给他。
本文系实务笔记,结合近期咨询所写,所涉案件已脱敏处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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