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业赢得信任,以实力铸就口碑——以下为策问律所代表性成功案例
罗某某向周某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30万元为"购房定金"。合同签订当日罗某收到15万元即按月息3分支付首月利息4500元,次月再付利息9000元并备注"公司30万利息"。后罗某某外出躲债失联,周某以合同诈骗报案,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量刑建议十年以上。罗兆洪律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运用三大策略成功辩护:①穿透合同形式——周某未实地看房、合同缺失过户交房等核心条款、反而存在按月付息事实,以常识常理击破"定金"谎言,法院认定30万元实为借款;②转账记录精细化分析——首笔15万到账即付"砍头息"4500元、利息备注明确指向借贷、借款前罗某某已累计转款周某32万余元,证明周某出借并非基于错误认识,不构成诈骗;③电子证据挖掘——主动申请调证、自行提取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装订成册提交法庭,促使控方重新举证。
案件结果:量刑建议十年二个月 → 判决两年六个月。该案被写入《2024年度福建律师社会责任报告》,为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纠纷刑事化"的识别与应对提供了典范样本。
谢某被指控以合作出资做生意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款80余万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认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当追究十年以上刑事责任。罗兆洪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辩护,以"口供"为重点,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成功还原事实真相。开庭审理四个月后,公诉机关提出需补充侦查,法院裁定延期审理。重新开庭时,对谢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没有再起诉。
案件结果:诈骗罪指控撤回,当事人免于十年以上牢狱之灾
张女士等人共同饮酒后猝死纠纷案,一审判决认定宴会组织者和赴宴者承担侵权责任。林长洋律师在二审中代理上诉,精准聚焦法律争点,将案件核心从"是否共同饮酒"回归至"是否存在法律过错",帮助法庭更清晰地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经全面审理,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宴会组织者和赴宴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从根本上纠正了一审在法律适用上的偏差。
案件结果:2025年12月29日终审宣判,撤销一审侵权认定。该判决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共饮责任"问题,作出既契合法律原则、又符合社会常情的回应,为正常人际交往提供清晰司法指引,彰显司法引领善良风尚的价值导向。
被告人搭建三个四方支付系统,上游对接第三方支付机构,下游对接赌博盘口,公诉机关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罗兆洪律师主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核心论点为系统未实现资金聚合与转移,仅提供支付衍生服务,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客观构成要件。法院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无罪辩护成功,明确"信息聚合型"四方支付平台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裁判标准
甲某以"疏通关系帮助A公司中标陵园墓具石材采购项目"为由,收取A公司老板乙某10万元现金。乙某随甲某面见民政局长被拒后要求退款,甲某谎称"已花费5万元走关系"仅退还5万元。公诉机关以诈骗5万元提起公诉。罗兆洪律师围绕诈骗罪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辩护,获不起诉结果:①"用途虚假"不等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5万元是否已花费"不触及"能否中标"这一交易判断基础,属于资金用途的虚假陈述而非针对交易基础的欺骗;②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乙某亲眼看到局长拒绝后已有独立判断,同意"先退5万"是基于项目后续进展的务实考量,非因相信"已花费"谎言;③甲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乙某未遭受实质财产损失——A公司中标后支付条件成就,5万元已从活动经费转化为应付居间费的一部分,双方合意完成了性质转化。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变更起诉,最终未以诈骗罪对甲某起诉。本案为"用途虚假"类案件的刑事追诉边界认定提供了重要裁判参考,严格区分了民事不诚信行为与刑事诈骗犯罪。
2016年7月至8月,林某某利用甲公司在无实际业务情况下,向下游四家公司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22万余元;另向乙公司开具37份销项发票(税额58万余元),后经"冲红"处理、乙公司作进项转出,未造成税款损失。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立案,林某某2024年9月到案。罗兆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扣三大支点展开辩护:①立案前的曾用名使用不构成"逃避侦查",追诉时效不中断;②37份发票已冲红、未造成税款损失,不能以本罪论处,不得合并计算税额;③22万元虚开税额对应法定最高刑三年,追诉时效五年,至到案时已超八年,已过追诉时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2025年最后一个工作日,检察机关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该案彰显辩护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关键作用——穿透"形式虚开"表象,回归"骗抵目的与税款损失"本质要件,守住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的法治底线。
2017年,林长洋律师担任永安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该市房地产项目风险化解工作。团队深入11个风险楼盘,逐一梳理法律关系,制定"一楼一策"化解方案,协调开发商、施工方、金融机构及购房户多方利益,成功化解不良贷款11.99亿元,涉及3500户购房户。
项目成果:11个风险楼盘全部化解,3500户购房户权益得到保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A公司承接农业农村局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后,以228万元包干价分包B公司,但主导并迫使B公司配合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建设成本至482万元,骗取财政补贴330万元。公安机关认定B公司三名股东构成诈骗罪共犯并移送审查起诉。罗兆洪、林长洋、高超新三位律师分别代理三名涉案人员,以"主体切割"为核心策略,将B公司行为重新定义为"配合履约的违法但非犯罪行为";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核心要件,论证B公司交易对象为工程款而非财政补贴、收益限定在合法分包合同之内;同时运用程序优先策略,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推动退回补充侦查,持续跟进最终促成终止侦查决定。
案件结果: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对B公司三名涉案股东作出终止侦查决定。终止侦查决定在性质上比不起诉决定更为有利,更接近实质上的无罪。该案为财政补贴领域"配合型"行为的刑事边界认定提供了完整方法论,体现了"法理+情理"双轨论证的有效辩护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