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公司法第126条 —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聘任与职权

【法条】

第126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解读】

①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强制性必设与本法第74条对比。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与本法第74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形成鲜明对照。第7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采"任意性规范"("可以"设),第126条对股份公司采"强制性规范"——即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经理,无规模大小、股东人数多少的例外。这一立法差异源于股份公司的资合性与人合性比重不同——股份公司通常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需要常设的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强制性必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法第128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即使在不设董事会的简化股份公司中,仍需设经理(由一名董事兼任),并不豁免经理的设置义务。

②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选聘权专属于董事会。本款规定股份公司经理的聘任权与解聘权专属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均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经理。这一规定的核心要点包括:①选聘主体的唯一性——董事会是唯一有权决定经理聘任和解聘的机关,股东会决议聘任或解聘经理的,构成越权(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将该事项上移股东会);②选聘程序的法定性——董事会应当以董事会决议形式作出聘任或解聘决定,符合本法第120条第二款引致适用的本法第67条第一款第(八)项(董事会职权第(八)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③选聘依据的章程性——董事会选聘经理的具体程序、表决方式、任期、报酬等由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细化规定。

③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职权双重来源。本条第二款前半段规定经理职权的双重来源:①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列举式或概括式规定经理的法定职权;②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方式将特定经营管理权授予经理行使。这一规定与本法第74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文字表述完全一致,是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重大变化——新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49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和第113条(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中关于经理法定职权的8项列举式规定(旧法列举的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等),改为完全交由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确定,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的强化。这一变化对实务的影响是:①律师设计公司章程时,应当尽可能细化经理的职权范围,避免因职权不清引发争议;②董事会对经理的具体授权应当以书面决议形式作出,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和撤销条件;③经理超越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行为,构成越权代表,对公司不发生效力(除非构成表见代表)。

④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义务与第74条第三款、本法第79条监事列席的体系衔接。本条第二款后半段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是经理的法定义务。需要注意的体系衔接要点包括:①与本法第74条第三款"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完全对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经理的列席义务一致;②与本法第79条第二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并列——经理列席是执行职务的体现(了解董事会意图、汇报经营情况),监事列席是监督职务的体现(监督董事会决策与经理执行),两者列席资格独立,章程或董事会决议不得剥夺任一列席权;③与本法第128条第二款"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的衔接——在不设董事会的简化股份公司中,一名董事兼任经理的,仍应列席董事会会议(虽无董事会,但董事会职权由一名董事行使);④经理列席不是表决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无表决权(董事会的表决权属于董事,经理不是董事会的当然成员),但经理的列席意见对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⑤ 与本法第188条(董监高执行职务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删减经理法定职权的实务影响。本条与本法第18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形成体系衔接——经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其超越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行为致公司损失的,依本法第188条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删减经理法定职权后,实务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①章程设计的精细化——章程应当列举经理的核心职权(如主持生产经营、决定聘任副经理以下人员、签署日常合同、对外代表权限等),避免空白;②董事会授权的边界——董事会授权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章程规定,且不得将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如本法第67条规定的召集股东会、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等)授予经理;③经理的代表权限——经理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应当审查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文件,避免越权代表;④经理的忠实勤勉义务——经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仍应依本法第180条至第188条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学习心得】

一、准确援引本条+本法第67条+本法第120条的完整规范链条

股份公司经理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会决议作出(本条第一款),董事会的该职权来源于本法第67条第一款第(八)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列举式规定,经本法第120条第二款前半段引致适用于股份公司)。我在审查董事会决议效力时,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①核查章程是否对经理聘任/解聘程序有特别规定(如要求三分之二董事通过、特定董事一票否决等);②核查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出席人数、表决比例、通知期限等);③核查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章程规定。重要提示:本法已删除经理的法定职权列举,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是经理职权的唯一依据,律师应当特别关注章程对经理职权的具体规定,避免"职权空白"争议。

二、准确区分"经理聘任解聘争议"与"经理对外代表行为效力争议"

本条解决的是经理的产生(聘任和解聘)问题,而经理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等行为效力问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04条(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第172条(表见代理规则)以及本法第10条至第12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我在代理相关案件时,通常先厘清案件争议焦点的归属:若属于"经理聘任/解聘程序争议",适用本条+本法第67条+本法第120条;若属于"经理对外行为效力争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法第188条——避免法律适用错位导致当事人诉求落空。

三、关注新公司法删减经理法定职权的实务影响

新公司法删除原《公司法》第49条和第113条中关于经理的8项法定职权列举,改为完全由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确定,这一变化对实务的影响呈现"三阶段递进"特征:①章程设计阶段——律师协助客户设计股份公司章程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详细列举经理的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等;②董事会授权阶段——董事会对经理的具体授权应当以书面决议形式作出,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和撤销条件;③争议解决阶段——律师在审查经理越权行为效力时,应当首先审查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文件,再依据《民法典》第504条、第172条判断越权行为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我特别提示顾问单位:股份公司经理对外签约,应当审查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避免越权代表导致合同效力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