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公司法第135条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交易的决策程序

【法条】

第135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解读】

适用范围只限上市公司——这是上市公司独有的特别义务,非上市公司不适用。我审查重大资产交易合同时,第一步一定是核查目标公司是不是第134条意义上的上市公司——也就是股票在沪深北三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步走错了,后面整套程序要求都会适用错误,交易可能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不发生效力。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在本条射程内,这一点我在第134条的解读里专门讲过,实务中最容易被混为一谈。

触发条件是"一年内累计"超过资产总额30%——30%是公司法划的红线,而且是购买、出售、担保三类行为的合计数,不是单笔数。我见过太多客户只看单笔:一笔8000万看着离红线还远,可把前三个季度已经完成的几笔加起来,早就破了30%。所以我在交易前一定会做一次全年累计测算,把已发生的和拟发生的一起算进去,并把测算过程、取数口径、数据来源整理成书面底稿留存。真到了监管问询或者中小股东起诉的时候,这份底稿就是最实在的抗辩材料。

决策机关必须是股东会,董事会无权决定——本条把超过30%的重大资产交易和担保事项的决定权收归股东会。这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是衔接的:重大资产重组本就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我审查交易协议时,一定会核查有没有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是否覆盖交易标的、金额、定价依据这些关键要素。缺一份决议,或者决议内容写得太笼统,都可能让整笔交易悬在半空。

表决比例是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这是特别决议的门槛,高于普通决议的过半数。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不计入出席会议的股份总数。我在实务中会做两件事:一是在股东会通知和决议文件里把三分之二这个比例要求写死,不留模糊空间;二是到会议现场核对出席股东的表决权比例,确认决议确实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才通过。有些公司只算"到会人数"不看"表决权数",这是最容易出岔子的地方。

与证券监管规定的衔接,以及程序违规的后果——本条是公司法层面的原则规定,具体认定标准还要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购买、出售资产达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任一指标占比超过50%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这里要特别分清:30%是本条的公司法门槛,50%是重组办法的监管门槛,两个标准不在一个层面,不能相互替代。至于后果,未履行本条股东会程序的交易,上市公司可以主张不发生效力,但善意相对人可能受保护。所以我在起草交易合同时,都会要求相对人对股东会决议作合理审查,并在合同里设置决议证明义务条款,把审查标准写清楚,尽量降低上市公司"程序违规了还得履行"的风险。

【学习心得】

一、先算账,再谈交易——累计计算必须前置

我协助上市公司做重大资产交易,从来不是拿到合同才开始看,而是先把全年的交易台账拉出来算一遍,判断是否触发30%红线。这一步做在前面,客户还有调整交易节奏、拆分或递延安排的空间;等到协议签了才发现程序缺失,就只剩下被动补救。我习惯把累计计算过程、交易历史记录、数据来源整理成书面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这份材料平时不起眼,出事时能顶大用。

二、股东会程序要留痕,律师最好现场见证

召集通知用可留痕的方式发,现场核验出席股东的表决权比例,确保决议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这几件事我会全部落到纸面上。条件允许时我尽量参与股东会现场见证,制作会议记录,把表决票、见证意见一并归档。程序性文件看着琐碎,但一旦被质疑,能拿出来的只有这些。

三、把审查义务写进合同,给相对人一个明确标准

未履行本条程序的交易,上市公司可主张不发生效力,但善意相对人可能受保护——这个风险光靠事后争"是不是善意"是控不住的。我的做法是在合同里直接设置股东会决议证明义务条款,明确相对人应当审查哪些文件、审查到什么程度。标准写清楚了,日后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对相对人,都是一层保护。

四、交易档案与信息披露,两手都要硬

股东会召集通知、提案材料、表决票、律师见证意见,这些文件我都会建议客户分类归档、妥善保存,以备监管问询或诉讼举证。同时会提示客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资产交易既是公司治理事项,也是信息披露事项,两条线不能只顾一条。我给客户做交易档案管理时,基本是按"治理程序+信息披露"两条线索分类,确保证据完整、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