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公司法第136条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法条】
第136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解读】
① 独立董事是上市公司的强制配置,不是可选项——本条第一款明确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授权证监会规定。我审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时,第一件事就是核三样: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是否不低于三分之一、有没有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性判断标准是否逐项落实。这三样看着基础,恰恰是最容易出纰漏的地方。核对完我还不忘提醒公司一件事:光把人配齐不够,还得给独董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否则制度就是摆设。
② 审计委员会是必设机构,其余专门委员会按需设置——本条第二款要求章程必须载明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审计委员会是必设的,成员须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委员会则按需设置,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我审查章程时,还会在章程之外单独看一份文件——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核对其中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是否写全。章程写得再漂亮,工作规程缺一块,实际运行照样落空。
③ 薪酬考核机制从监管规则升格为章程强制记载事项——这是本条相对旧法的重要变化。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和高管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高管薪酬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要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充分披露。我审查上市公司薪酬政策,走的是三步:先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否真正履职,再看薪酬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最后看披露是否充分。三步哪一步断了,都可能埋下中小股东起诉或监管处罚的种子。
④ 与第137条、第138条是一个整体,不能拆开看——本条与第137条(审计委员会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的事前审议权)、第138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筹备、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和信息披露)共同构成上市公司治理的完整框架。我协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时,是把这三条当一套组合拳来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专业把关,董事会秘书负责程序与披露,两者配合才能把治理做实。只盯住其中一条,很容易顾此失彼。
⑤ 独立董事的"独立身份"不等于免责事由——这一点我格外想强调。康美药业案判决之后,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被司法实践彻底实质化了:在定期报告上签字,就意味着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能拿"不参与日常经营""信赖管理层和中介机构"来当然免责。康美案之后A股出现过一波独董辞职潮,也倒逼2023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出台,独董履职标准从"独立身份"转向"独立履职"——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异常情况主动核查。我给独董做提示时,反复讲的就是一句:履职记录必须留下来,真到了被追责的时候,能证明你尽过责的只有这些记录。
【案例】
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0)粤01民初2171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一审判决,全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通过虚增货币资金等方式连续财务造假,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余元,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顾华骏、黄梅香等55326名投资者提起诉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受56名权利人特别授权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裁判观点:康美药业对案涉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约24.59亿元;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等直接负责人员承担100%连带责任;其他董监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连带责任;5名兼职独立董事中,江镇平、李定安、张弘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上签字,各承担10%连带赔偿责任(约2.46亿元),郭崇慧、张平因仅在2018年半年报上签字,各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约1.23亿元);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承担100%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在定期报告上签字即应保证所签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勤勉尽责义务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独立董事的赔偿责任范围以其签字确认的报告范围和过错程度为限。
【学习心得】
一、治理结构审查,先把硬指标核完再谈优化
我协助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第一步永远是核硬指标:独董占比是否不低于三分之一、是否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董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三个委员会中是否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硬指标不过关,后面谈什么机制设计都是空的。核完之后,我会帮公司把独董的选任、履职、解聘做成一条完整链条——独董制度最容易断的地方不是选任,而是履职和解聘这两个环节没人管。
二、章程写清楚还不够,工作规程才是落地的东西
本条要求章程载明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监高薪酬考核机制,但我在实务中见过太多"章程写了、实际没做"的情形。我的做法是在章程之外单独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把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逐项写死,再定期审查各委员会的履职记录。特别是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等重大事项的事前审议程序,这是监管问询的高频点,必须留下可查的痕迹。
三、给独董的履职建议,我讲得比法条更具体
我给独董做提示,一般不讲抽象的勤勉义务,而是给可执行的动作清单: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亲自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审阅会议材料,发现异常情况主动采取核查措施,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这些动作看起来是常识,但真出问题的时候,能证明"我尽过责"的,恰恰就是这些常识动作留下的记录。我会建议独董建立履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资料,以备监管问询或诉讼举证。
四、薪酬决策既要程序合规,也要披露充分
我协助上市公司建立薪酬考核机制,抓的是两个端点:程序端——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高管薪酬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大会说明;披露端——薪酬政策、决策依据、实际发放情况要按规定充分披露。程序合规和披露充分是一体两面,只做一面同样会引来中小股东起诉或监管处罚。审查时我会盯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履职记录,看它到底是开了会还是走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