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154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的股份总数;

(二)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

(三)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股份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解读】

① 公开募集的双重要求:证监会注册(2019年证券法确立的发行注册制在本条的落实——旧法表述为"核准")+公告招股说明书。注册解决"能不能发"的公法准入,招股说明书解决"凭什么发"的信息披露——向不特定公众募股,信息透明是唯一的投资者保护前置机制。

② 招股说明书的法定内容:六项记载+附章程。附章程的意义在于认购的对价结构——认股人认购股份即接受公司章程约束,章程是"公司宪法",投资者必须先读到它才能决定是否缔约。第(二)项双轨表述与面额股/无面额股体系(142、148条)衔接:面额股披露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无面额股披露发行价格(无票面可载);第(三)项募集资金用途对应证券法对擅自改变募资用途的处罚(证券法第185条)。

③ 第(六)项的撤回权预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法定撤回情形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向认股人预先明示。配套链条:募股期限届满未募足→认股人撤回→已缴股款返还(旧法及配套规则:按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撤回权是认股资金安全阀,招股书遗漏该项说明即构成披露瑕疵。

④ 设立时发行的特别披露:"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募集设立时发起人须认购不少于35%(第97条),招股书披露发起人认购数,让公众投资者看到发起人与自己的风险绑定程度:发起人掏真金白银占三成五以上,是外部投资者判断发行可信度的锚。

⑤ 责任衔接: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责任主要落在证券法框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保荐人、承销商(核查义务)的连带赔偿责任及责令回购/买回制度(证券法第24、85条)。公司法层面,本条是程序与记载要求条款;招股书内容瑕疵影响的是认股意思的形成,个案中认股人可循缔约瑕疵(欺诈/重大误解)路径主张权利,但主线裁判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

【学习心得】

1. 我做招股文件合规自查时:六项记载逐项核对+章程全文附录+撤回权条款明示——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转公募的项目同样适用,遗漏即整改。

2. 我特别提示"原始股"推销识别:以"即将上市"为名向公众推销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根本不满足本条注册+招股书要求,属擅自公开发行(证券法第183条禁止)——顾问单位员工遭遇此类推销的,按违法发行提示,勿缴款。

3. 我给认股人做条款自保建议:即使在合规公募中,也应在申购前核读募集资金用途与募足期条款;对募资用途约定不明的项目,投资决策按最高风险等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