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17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解读】
① 原则条款的体系位置。本条是董监高义务体系的"总开关":守法遵章是底线义务,其下的具体化展开为第180条忠实勤勉义务、第181条禁止行为清单、第182-184条关联交易/商业机会/竞业规则。旧法第147条同样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开篇,新法原样保留——立法结构未变,但责任端大幅强化(第188条赔偿、第191条对第三人责任、第192条实控人连带),同一句话的分量今非昔比。
② "法"的范围与竞合。本条所称法律、行政法规不限于公司法:财务会计法(会计法、税法)、劳动法、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行业监管法均在其列——董监高职务行为的违法风险是全领域的。竞合处理: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反本条(公司法责任)、行政违法(监管处罚)、刑事犯罪(如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三种责任并行不悖,"不知法"不免责。
③ 章程的"法"地位与违约/侵权之争。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均有约束力(第5条),董监高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依第188条追责。学理上违反章程属违约还是侵权存有争论,但诉讼实操不必纠结:第188条提供了法定请求权基础,按损害赔偿路径主张即可,举证聚焦职务行为、违反事实、损失、因果关系四要件。
④ 义务主体的边界。适用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265条定义)。两个延伸:其一,控股股东、实控人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事实董事",依第180条第三款同样落入忠实勤勉义务(本条作为总则性条款与其呼应);其二,已卸任高管对其在任期间的违法履职行为仍负责任,离职不是免责牌。
【案例】陕西某置业公司诉张某某、朱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二审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25号)。
基本案情:2009年4月,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通过提交虚假资料,将股东孙某某名下53.3%股权变更至其妻名下并自任董事长;朱某某任公司监事并兼财务人员,经手资金转出。2009年4月至2013年1月张某某实际控制公司期间实施多项损害行为:向其女儿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50万元(其中44万元超出正常借贷利息);以"劳务费""工程款""还款"名义共支出326万元,与会计凭证记载用途不吻合且不能提供合理付款依据;以还款名义转出300万元由朱某某分别转给他人。2012年孙某某发现后举报,省工商局经笔迹鉴定认定变更登记系提交虚假资料取得,撤销变更并恢复原登记。
裁判观点:监事依公司法(旧法第53条,对应新法第179条监督职权与第188条赔偿责任)负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并要求纠正董事高管损害行为之职权;朱某某对畸高利息借款、无依据付款稍尽审查即可发现却未制止,对明知无任何支付依据的款项仍按要求多次转出,严重背离章程与忠实勤勉义务,未尽监事勤勉义务,与张某某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