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解读】
① 条文定位:忠实义务的"兜底回收工具"。本条是新公司法为第181—184条配置的法定救济——凡董监高违反六项禁止(181)、关联交易(182)、谋取商业机会(183)、同业经营(184)所得的收入,公司均有权"收归己有"。它不要求公司证明实际损失,只要证明"违法所得收入"即可,是对违法者的惩罚性回收,也是对潜在损失的补偿。
② 适用主体的扩张:含"监事"。旧法归入权仅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被排除;新法第186条明文将"监事"纳入,与第184条(监事受竞业禁止约束)、第181条(监事落入禁止清单)一致,实现董监高三位一体。故监事侵占公司财产、自我交易、篡夺机会、同业经营所得,公司同样可主张归入。
③ 触发范围:第181至184条的全部违反行为。归入权是"结果型"救济——只要收入源于上述任一违规行为的所得,即归入公司。注意第181条(绝对禁止的六项)亦在列,例如收受贿赂、回扣、佣金等违法收入可直接归入,不以公司实际受损为要件;这与第188条(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要件)形成"归入权+赔偿"的双轨。
④ 归入范围:限于董监高"个人所得"且与违规有因果关系。归入的不是竞争企业的全部利润,而是董监高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取得的个人收入(工资、报酬、分红、佣金、转让收益等可计算利益)。若他人(如竞业公司)因此受益,该他人利益不在归入范围,董监高个人所得才是标的;且个人所得须与其违规行为形成因果关系,非因违规所得不归入。
⑤ 行使要件与程序。公司行使归入权须证明三件事:一是存在违反第181—184条的法定义务行为;二是董监高实际取得收入;三是该收入与违规行为的因果关系。归入权可由公司直接主张,公司怠于行使时,股东可经第189条股东代表诉讼(含前置程序及豁免)提起;控股股东、实控人指使的,依第192条承担连带责任。归入权与损害赔偿可并行不悖,但均须由主张方举证具体数额,估算不能作为依据。
【案例】贵州金税公司诉赵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6)黔01民再166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原告贵州金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及服务。赵义系金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乃至离职后,挪用金税公司资金出资参与设立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40%股份;爱信诺公司的业务同样包含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及服务。上述行为未经金税公司股东会同意。爱信诺公司2008年至2012年税后利润合计23244592.83元,注册资本300万元。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赵义"挪用金税公司资金出资参与成立爱信诺公司,且爱信诺公司业务中包含有与金税公司相同业务",依《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及第二款,"赵义在爱信诺公司所得之收入依法应归金税公司所有"。就数额,法院按持股比例计算:可分配利润为税后利润扣减注册资金50%的法定公积金150万元,即21744592.83元,赵义按40%应得8697837.13元。判决:赵义向金税公司支付8697837.13元,爱信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适用2018年《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第二款,2023年修订后由第181条、第184条与第186条承继,主体扩及监事。裁判逻辑有二:其一,归入权不以公司实际损失为要件,只要存在违规行为并有个人所得,即可主张;其二,归入数额以个人可计算所得为限,按持股比例乘以可分配利润计算,而非以公司全部利润或已扣税的分红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