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① 条文定位:董监高职务侵权(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基础条款。它是"义务违反→损失→赔偿"闭环的核心,与第180条(忠实勤勉义务)、第189条(代表诉讼)、第191条(对外赔偿)相衔接:本条管"董监高职务行为致公司损失"时的对内赔偿责任。
② 适用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类全覆盖。新法将监事明确纳入赔偿主体,与第187、189、191条一致。注意高管范围依第265条界定(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③ 构成要件(四要件):a. 主体为董监高;b. 行为发生于"执行职务"过程中;c. 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包括违反忠实、勤勉义务);d. 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且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者齐备方成立赔偿责任(法院普遍如此把握,如北京丁香玉案即强调"职务行为+违法+损失+因果")。
④ 举证责任与抗辩:公司或股东(代表诉讼)须就四要件举证;董监高可抗辩行为合法合规、无因果关系、损失未发生或未实际发生。单纯的"公司对外负债"不等于"董监高致损"(丁香玉案即因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被驳回)。
⑤ 与第186条(归入权)、第189条(代表诉讼)、第191条(对外赔偿)的分工:第186条针对违法收入的归入,不要求公司损失;第188条针对执行职务致公司损失的赔偿;第189条是股东为公司利益起诉的通道;第191条是董高职务行为致第三人损害的对外赔偿(含董高故意、重大过失时的直接责任)。
【案例】中检国研公司诉周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京0105民初7231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原告中检国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周新在任职期间以报销款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请求判令周新赔偿。周新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张的损失系周新经手报销形成的款项,双方对报销是否具有真实业务基础、款项是否由周新实际取得存在争议。经审理,法院查证属实的报销款为140675.55元,其余主张未获支持。2021年立案,2022年12月20日判决。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二是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忠实及勤勉义务;三是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四是公司损失与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据此逐项审查后认定,周新以报销款方式取得的140675.55元构成公司损失。判决:周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检国研公司赔偿其以报销款方式损害的公司利益140675.55元;驳回中检国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2018年《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2023年修订后由第180条、第181条及本条承继,本条并将监事明确纳入赔偿主体。裁判逻辑有二:其一,报销型侵占的认定以"无真实业务基础+款项由行为人取得"为核心,账目、凭证与银行流水须相互印证;其二,损失数额须具体、可计算,公司主张超出查证部分的,因举证不能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