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
本条明确登记机关的审查标准和结果:①符合条件登记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同设立条件,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哪种条件则登记为哪种。②不符合条件不得登记:登记机关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③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边界:原则上以形式审查为主,但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依职权拒绝。
案例
某拟设公司股东人数为52人,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2-50人的法定上限,登记机关以不符合设立条件为由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登记决定。法院经审查认为,股东人数是法定设立条件,不符合则不得登记,登记机关已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判决维持不予登记决定。来源:公司登记行政纠纷典型案例|设立条件不符合公司法法定要求被驳回登记|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典型案例汇编
学习心得
律师在设立阶段应帮助客户核查是否满足法定设立条件(股东人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对于特殊行业还须满足行业监管的额外设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