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解读
本条是律师日常业务中极为重要的查询依据:①六项法定公示事项: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发起人信息。②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对公示信息有合理信赖利益,公司不得以内部实际情况对抗善意相对人。③与第34条呼应:未经登记的事项对善意相对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律师尽职调查时,此六项是必查内容。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签约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以乙公司名义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甲公司不知内情。乙公司届期未付款,甲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示,甲公司基于工商登记信息的合理信赖属于善意相对人,乙公司不得以内部人员变动对抗善意甲公司。来源:北京二中院发布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典型案例|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2024年北京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新《公司法》第32条配套实践案例
学习心得
律师尽职调查时,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交易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提醒客户:法定代表人等重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承担对善意第三人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