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读
本条明确营业执照的核心法律意义:①成立日期=签发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自该日起公司具有法人资格。②筹备期间的法律状态: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以公司名义经营,否则构成无证经营,筹备期间费用由发起人承担。③电子营业执照同等效力:新法明确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例
(2022)豫14民终3416号|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应承担合同责任|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筹备处签约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以「公司筹备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法院认定:签订合同时公司尚未成立,筹备处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关法律责任由发起人(建筑公司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学习心得
律师在审核施工、租赁等大额合同签订阶段,应核查交易对方是否已取得营业执照,确认公司是否已成立。合同签订在先、营业执照取得在后的,签约主体为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公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