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解读

本条规定分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①分公司须登记并领取执照: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总公司)承担。②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③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本身的经营范围。

案例

(2016)粤01民终15617号|广东高院/广州中院分公司民事责任纠纷案。某建筑公司在省外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施工完成后,分公司拖欠供应商材料款并被起诉。供应商同时起诉分公司和建筑总公司。法院判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建筑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不得以分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

学习心得

与分公司签约时,务必核查其营业执照与总公司授权文件,确认合同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总公司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以降低风险。分公司越权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