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解读
1. 违法情形有三类: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2. 撤销是登记机关的主动纠错职权,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登记机关发现后即可主动撤销。3. 撤销登记的法律后果:登记自始无效,产生与未设立登记相同的法律效果。4. 撤销登记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撤销登记是行政纠错,不替代其他行政处罚(如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虚假出资罪)。
案例
(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0554号|晋国银等诉北京西湖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继承人伪造签名、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变更登记,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作出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在民事判决中对此予以确认,明确虚假材料取得的登记自始无效。附:处罚字号:京工商房企许撤字(2009)第1号。
学习心得
律师办理公司登记业务时,必须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在代理股权继承、转让等变更登记时,应指导当事人依法办理,切不可伪造签名或提交虚假材料。本条规定的撤销登记不设年限限制,即使公司设立多年,登记机关仍可追溯撤销。实务中常见的「代签股权继承协议」「伪造股东会决议」等行为,均可能触发本条,后果极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