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解读
① 本条是"有限责任"与股东权利的集中规定。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股份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的本义——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债务相隔离,仅以投入公司的财产为限担责。
② 股东权利包含三类:资产收益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参与重大决策权(股东会表决权等);选择管理者权(选举董事、监事等)。
③ 有限责任与股东权利是一体两面:股东以出资为限担责,也据此享有对应的收益与管理权利,二者在出资额度上实现对等。
学习心得
有限责任意味着股东责任以出资额为限,不波及个人财产,这正是公司制度吸引投资的核心。权利与义务对等——享有股东权利的同时须履行出资义务;未按期足额出资的,须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权利更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实务中应通过章程与协议将其细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