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本条确立资本充实责任(又称"资本充实担保责任"),是公司法上的法定责任,不能通过章程或协议预先免除。适用范围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加入的新股东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不受此约束。连带责任的范围是"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外部债权人可直接请求任一发起人承担责任,先承担者有权向违约发起人追偿。

案例

(2016)粤民申5766号 潘日荣诉广东兴华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富华公司注册资本9629.2万元港币,发起人兴华公司(持股40%)与富坚公司(持股60%)均未足额缴纳,富坚公司尚欠1259.2万元港币未缴。富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诉请兴华公司对富坚公司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广东高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确立了资本充实责任,全体设立者中任何一人对资本不足的事实均负全部充实责任,判决兴华公司在1259.2万元港币范围内与富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兴华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富坚公司追偿。

学习心得

律师在发起设立公司时,应对其他发起人的出资能力进行尽职调查,不能仅凭认缴承诺就认为出资可以到位。本条的风险在于——即使你自己如实缴纳了出资,如果其他发起人出资不足,你仍然要"背锅"。建议在设立协议中约定"最低实缴门槛",任一发起人未在设立时实缴认定金额的,其他发起人有权解除合作并要求更换股东,同时在章程中预留出资违约时的除名机制(第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