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57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解读

① 股东知情权是基础性股东权利,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三会记录、财务报告等材料,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

② 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查阅须以书面请求为前提,并说明目的;公司认定有"不正当目的"的可在15日内书面拒绝。

③ "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标准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而非简单的主观意愿,公司须承担举证责任。

④ 股东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中介机构在遵守保密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同等查阅权。

⑤ 知情权的范围已扩展至全资子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案例

案例1408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某机床公司

基本案情:蔡某系某机床公司小股东,持股比例不足5%。公司以蔡某曾与公司存在商业竞争、查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其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蔡某起诉要求公司提供会计凭证供其查阅。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真实来源,是反映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关键材料。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公司不得以前述材料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判决支持蔡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有权一并查阅会计凭证,公司以股东存在商业竞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查阅的,须举证证明存在不正当目的,否则不得拒绝。

案例1395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厦门某建筑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黄某系厦门某建筑科技公司小股东,同时经营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公司以黄某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黄某起诉。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股东同时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目的"。公司须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具体行为会使公司利益受到现实、紧迫的损害,而非仅证明存在竞争关系。

裁判要旨:认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须以具体事实为依据,不能仅因股东从事同业经营就推定存在不正当目的。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股东知情权案件时,应注意:

1. 查阅会计凭证的法律依据已明确,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一并查阅是股东的权利,公司不得任意拒绝。

2. 书面请求是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前置程序,律师代理时应注意保留邮寄凭证或电子送达记录。

3. 认定"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在公司,公司须准备充分证据证明股东查阅会给公司造成现实损害,而非仅凭主观猜测。

4. 股东委托中介机构查阅的,中介机构同样须遵守保密义务,律师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