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59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
① 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第(一)至(八)项列明其法定职权范围,其中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审议财务报告、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属于核心权力。
② 第(五)(六)(七)(八)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③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是防止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保障。
④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但须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⑤ 全票书面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体现公司自治的灵活性,但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缺一不可。
案例
(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 | 股权回购纠纷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宋文军系大华公司股东,同时为该公司员工。2006年宋文军向公司提出退股申请并获批准,公司退回其股金款。后宋文军主张退股决议未经股东会讨论,程序违法。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依章程约定及与股东合意回购股权,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性质不同,不适用该条款。大华公司基于宋文军退股申请,依章程规定回购股权,程序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主动退股的条件和程序,股东自愿申请退股的,公司依章程回购股权合法有效。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公司治理纠纷案件时,应注意:
1. 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以章程或协议削减,但可以在章程中增加其他职权。
2. 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全票书面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但须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缺一不可。
4. 股权回购纠纷中,要注意区分股东主动退股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两者适用条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