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61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解读
①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体现"谁出资最多谁主导"的原则。
② 出资最多的股东既是召集人也是主持人,享有首次股东会的实际控制权。
③ 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包括通知程序、决议方式等均须合法。
④ 若两名以上股东出资额相同,则由其协商确定召集人;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确定召集人。
⑤ 本条规定的"出资"是指实缴出资还是认缴出资,须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判定。
案例
案例830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增资无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宏冠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新增股东新宝公司认缴1100万元。原告黄伟忠诉称对增资事宜完全不知情,增资股东会决议上"黄伟忠"签名经鉴定非本人笔迹,且1100万元验资后即以借款形式转走。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宏冠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而虚构增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及法律的规定。增资行为无效,对黄伟忠没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要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依法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伪造股东签名、未召开股东会的增资行为无效。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公司设立或股东会召集纠纷案件时,应注意:
1.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是公司成立后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会议。
2. 召集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须严格依照本法规定进行。
3. 公司设立阶段应明确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最多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的权力架构中具有决定性地位。
4. 股东会召开须依法通知全体股东,通知程序不合法可能导致决议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