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62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解读

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这是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法定分类。

② 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是公司治理的常规机制,章程中须明确会议时间。

③ 临时会议是为应对紧急或特殊事项而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均有权提议召开。

④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享有强制性权利,公司收到合法提议后"应当"召开,不应以章程或决议方式限制该权利。

⑤ 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参照股东会会议的一般规定,包括通知、主持等程序均须合法。

案例

(2019)苏09民终3576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朱某1持有东飞公司65%股权,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公司另一股东王某顺(持股2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免去朱某1董事职务。朱某1未参加该次股东会,决议以35%表决权通过。朱某1诉请撤销该决议。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王某顺作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朱某1作为被免除职务的利害股东,在表决时应回避,故该决议第一项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但决议第二、三、四项内容未经合法表决,应予撤销。

裁判要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应当召开。利害股东在相关决议表决时应回避,回避后剩余表决权比例符合章程规定的,决议有效。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公司决议纠纷案件时,应注意:

1. 临时会议的召集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不得以章程限制或剥夺。

2. 临时会议的提议须具备法定条件(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缺一不可。

3. 利害股东在相关决议表决时回避,是保障决议合法有效的重要程序。

4.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通知、主持等程序均须合法,否则可能导致决议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