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63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解读

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遵循"董事会优先"原则,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法定召集人和主持人。

②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职的,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③ 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时,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这是监事会的法定监督职权的体现。

④ 监事会也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是股东的自力救济权。

⑤ 本条确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的三级召集递补机制,层层递进,体现了公司治理的秩序。

案例

(2013)西民初字第10876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城建公司五位股东(合计持股14.44%)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免去姜敏董事职务、选任新董事和新监事。姜敏诉请撤销该决议。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该五位股东虽有权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但无权越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直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直接召集股东会前,须先由董事会、监事会召集,前两者不召集的,方可自行召集。城建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裁判要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享有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但须在董事会、监事会都不召集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召集。未履行前置程序径直自行召集的,召集程序违法,决议应予撤销。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公司决议纠纷案件时,应注意:

1. 股东直接召集临时股东会须满足"董事会不能履行、监事会也不召集"的前置条件,缺一不可。

2.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与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是两个不同的权利,须区分行使。

3. 召集程序违法是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法定事由,程序合法是决议有效的前提。

4. 董事、监事怠于履行职责的,股东行使召集权时应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已履行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