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66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增减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股东会、董事会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后,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解读
① 重大事项决议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公司章程修改、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② 书面形式便于留存证据,保障公司重大决策的可追溯性,也是工商登记的必要材料。
③ 重大事项决议作出后,公司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包括章程备案、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更等。
④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重大事项对公司外部第三人不产生对抗效力。
⑤ 本条是程序性规定,旨在保障公司重大决策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案例
(2016)京01民终字第2094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中科公司依据07持股办法召开股东会,决议确认齐晓寰自离职之日起不再享有股东资格。齐晓寰诉请确认该决议无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股东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留存归档,确保公司决策可追溯。中科公司股东会决议采用书面形式,内容清晰,程序合法。
裁判要旨:重大事项决议须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导致决议不成立或无效。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公司治理纠纷案件时,应注意:
1. 重大事项决议须采用书面形式,不以采用书面形式为要件而影响决议效力的情形外,须严格遵守。
2. 重大事项决议作出后,公司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3. 重大事项决议是公司工商登记的核心材料,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 书面决议须由有权人员签名或盖章,确保决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