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69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解读
① 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② 经理的职权由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法规定的职权是基本职权,章程可以增加或减少。
③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是经理的义务,也是董事会了解公司日常运营情况的渠道。
④ 经理与公司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经理须遵守本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到勤勉义务。
⑤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现公司自治原则。
案例
(2019)京01民终5422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董事会决议解聘经理张某,张某主张解聘未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通过,召集程序违法。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会议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有效决议。公司未能证明解聘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程序违法。
裁判要旨:董事会解聘经理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召集程序违法或表决比例不足的解聘决议应予撤销。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公司劳动争议或公司决议纠纷案件时,应注意:
1. 经理的聘任和解聘均由董事会决定,不需经股东会批准。
2. 解聘经理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表决程序须合法。
3. 经理被解聘后,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处理须依法进行,包括通知、补偿等。
4. 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职权作出特别规定,但不得违反本法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