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解读:
① 解任权: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无需理由解任董事,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② 无因解任:董事任期未届满前被解任,即属"无正当理由"解任,不要求公司证明解任的合理性。
③ 赔偿请求权:被无因解任的董事,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剩余任期薪酬、预期收益等。
④ 股份有限公司同样适用:新公司法第120条规定,本法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适用于本法第一节规定的行为,其中第120条第2款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选任、解任程序准用本节规定。
⑤ 救济途径:董事可依本条向公司主张赔偿,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
(2018)苏民申4017号——江苏高院再审案例
基本案情:A公司董事甲的任期约定为10年,任期第2年时被股东会决议解任。甲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解任时董事剩余任期仍有8年,结合董事正常薪酬水平及解任原因,酌定支持20个月工资共计50万元赔偿。
裁判要旨:股东会无正当理由解任任期未届满的董事,董事可主张赔偿,赔偿范围以剩余任期薪酬为基准,法院可酌情确定合理数额。
学习心得: 无因解任制度保障了股东会对董事的控制权,但也为被解任董事提供了明确的赔偿请求权基础。公司章程可约定更长的通知期或额外的补偿方案,以平衡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