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公司法【第77条】

法条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解读

①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是法定上限,与第70条董事"每届不得超过三年"形成对应。章程可在三年以内自行约定具体期限,但不得突破三年上限;章程未约定的,法定三年即行适用。

② "连选可以连任"是任意性规定,章程可设连任限制(如规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或禁止连任,章程未禁止的则默认可连任。

③ 第二款是本条的核心规则,包含两种触发"原监事继续履职"的法定情形:一是任期届满公司未及时改选,二是在任期内辞任但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含不设监事会的公司设一名监事的情形)。两种情形下原监事均不因任期届满或辞任而免除义务。

④ "继续履行"期间至改选出的新监事就任之日止。期间内原监事仍享有监事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列席董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等),并对履职行为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实务中此期间可长可短,公司应及时改选,避免长期由原监事代行。

⑤ 第77条与第70条第三款的逻辑一致——董事辞任后未及时改选的,原董事亦应继续履职。本条与第83条(小规模公司可设一名监事或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相衔接:若公司只有一名监事,该监事辞任直接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零),必须继续履职直至新监事就任或公司依第83条调整治理结构。

案例

(2022)京02民初176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汤某原为某公司发起人股东及监事,后退出股东身份。监事任期届满后,汤某发函并登报声明辞去监事职务,但公司因控股股东去世、经营困难、股东会无法召开等客观障碍,始终未启动监事改选程序。汤某起诉请求公司办理监事变更备案登记。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对于公司监事请求涤除监事工商备案登记的,应当综合考量监事接受委任时与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实质性利益关联、监事辞去职务是否存在恶意、公司未变更备案登记是否存在除内部程序外的其他障碍等因素。公司被判决涤除监事工商登记后,未及时选任新的监事导致登记事项空缺的,相应后果应当由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要旨:监事任期届满或辞任后,若公司因客观障碍无法及时改选新监事,原监事依公司法第七十七条仍须继续履行职务;但长期无法改选导致原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法院可判决涤除监事备案,空缺后果由公司承担。

学习心得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

1. 监事辞任的程序规范:监事与公司之间属委托合同关系,可单方面辞任。建议参照第70条董事辞任规则,以书面形式(EMS、邮件、律师函)向公司送达辞职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若公司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应发函催告并保存证据,作为日后涤除登记之诉的证据基础。

2. "未及时改选"的合理期限把握:第77条仅规定原监事"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继续履职,未明确最长合理期限。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公司应"及时"启动改选程序,若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作为(如本案中股东去世导致股东会无法召开),原监事可主张涤除备案登记,涤除后的空缺由公司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 监事与第70条董事的差异:第77条未规定监事辞任的具体生效方式,而第70条第三款明确"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代理监事辞任纠纷时,可参照董事辞任规则主张"书面通知到达公司即生效",但仍需履行第77条第二款的继续履职义务直至新监事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