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公司法第95条 — 章程载明事项

【法条】

第95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

① 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分三类:基础信息(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资本信息(注册资本、股份数、面额股金额、类别股)、治理信息(董事会、监事会、法定代表人、利润分配、解散清算等);三类事项缺一不可,章程应完整记载。

② 设立方式是必备记载事项: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同,股份公司章程必须明确"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便于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律师在制订章程时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填写,避免遗漏或错误。

③ 类别股信息是新法重点:第(五)项"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是新《公司法》新增的章程必备事项,对应第144-146条关于类别股的规定;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各类别股的具体权利(如分红优先权、表决权限制等)。

④ 治理结构信息的全面化:第(七)至(九)项要求章程载明董事会、监事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这是新法对股份公司治理结构透明化的强化要求,避免章程因治理规则缺失而产生内部争议。

⑤ 第(十三)项"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是兜底条款:股东会可通过决议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其他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项,如反稀释条款、董事竞业禁止特别约定、特别决议事项等;律师可建议客户利用该兜底条款,为公司个性化治理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