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办案札记」合集系列文章,收录本人办案与研究过程中的实务观察与思考。本期起点,是一位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负责人就“股东私下协议与备案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究竟以何为准”向我提出的咨询。

我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家公司,最近遇到一件让它颇为棘手的事,来向我咨询。

问题出在两份“文件”上。公司设立时,股东之间私下签过一份协议,里面约定了一些公司治理的安排,其中就包括“总经理由某一方选任”。可到了公司实际运行时,股东们发现:协议里写的这套,和当初为设立登记而备案的公司章程并不一致——章程把聘任、解聘经理的权限,交给了公司董事(会)。

于是争执起了:一方股东拿着协议,主张总经理该由自己这一方来定;公司则被夹在中间——私下协议与章程打架时,到底该按哪份办?能不能一句“以协议为准”就了结?

这类情形,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常会碰到。我的处理,向来不是简单回答“以协议为准”或“以章程为准”,而是先帮公司把两份文件的性质分清——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一份合同;公司章程,是公司这个组织的宪章。二者管的事,本就不一样。下面展开说。

一、先认清:一份是“合同”,一本是“宪章”

处理这类问题,第一步不是比谁字多、谁签得早,而是看清两份文件的法律性质根本不同

股东协议(合资/合伙/合作协议),本质是股东之间的合同。它管的是签约股东之间“怎么分账、谁承诺了什么事、谁违约赔谁”——靠的是合同法那一套(意思自治、违约责任)。

公司章程,本质是公司的“宪章”。它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备案,管的是公司这个组织怎么设立、怎么运行、权力怎么分配——靠的是公司法那一套(组织法、治理规则)。

一句话:合同是“几个股东之间的约”,章程是“公司这个组织的基本法”。性质不同,用途不同,本该各管各的。矛盾之所以产生,多半是有人拿“合同”想去管“公司”,或者拿“章程”去套“股东私下的许诺”。

二、先看实务分歧:这道题,现在并没那么一边倒

“股东协议约定总经理由某方选,章程却把聘任权给了董事/董事会,到底听谁的?”——我得先如实交代:这道题,目前各地法院、各派观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板上钉钉的答案。我摆几类有代表性的判例,正反都有,供参考:

观点一:全体股东一致签、公司也盖章的协议,可被视为“对章程的具体解释”,甚至能据此撤销违反它的决议

最典型是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全体股东+公司盖章的《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董事长由某方委派的董事中产生”,后董事会另选他人。最高法认为该协议虽名为协议,但主体上包括公司和全体股东、内容上属章程法定记载事项、效力上仅次章程,法律性质应属公司对章程相关内容的具体解释,董事会决议违反它等于违反章程,可撤销。

观点二:公司内部治理事项(谁当董事长、谁任总经理),以章程为准,股东协议对“公司层面的产生程序”没有直接约束力

北京四中院【(2020)京04民初642号】认为,合资合同约定董事长由一方委派、章程却规定由董事选举,应以章程为裁判依据——董事长产生属公司内部治理,合资合同对董事长产生程序无直接约束力。徐州中院的高某某诉汉达公司案也走这一路:股东协议约定“任总经理、聘期不低于两年、不得无故解聘”,但章程规定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解聘,执行董事后来依职权免了他,法院判聘任/解聘总经理是董事(执行董事)的法定职权,章程未限制,私下协议拦不住,免职有效

观点三:协议约定某一方在总经理人选上说了算,另一方绕过约定直接任命,法院认定违背协议约定,任命可撤销

江苏盐城中院【(2015)盐商终字第00105号】:合作协议约定一方享总经理人选提名权,控股方绕过去任命自己人,法院判明显违背协议约定,予以撤销

这几类判例方向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向“全员协议≈章程解释”倾斜(观点一/三),有的向“治理以章程为准”倾斜(观点二)。分歧的根源,归结起来就一句话:那份协议,到底有没有“升格”成公司的意志。

只是部分股东私下签、没进章程没备案 → 靠近观点二,协议约束力弱,管不住公司治理;
全体股东签了、公司也认了、甚至写进了章程 → 靠近观点一/三,协议能当“章程解释”,分量接近章程。

实务之所以“吵”,就是因为很多公司那份协议的“升格程度”模棱两可——既不像纯私下约定那么弱,也没正式升格成公司意志。落到个案,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小。

三、我的观点:公司治理按章程,违约责任按协议

分歧摆完,说说我的判断。这些年给公司立规矩,我最常用、也最认同的落点是这一句——

公司怎么治理,按章程办;股东谁违约,按协议追。两条轨道,分开走,别混。

为什么在这个分歧里我主张站这一边?因为“协议有没有升格成公司意志”这把尺子,恰恰要靠“治理轨道”来量。章程是公司唯一的、公开备案的“宪章”;协议要约束公司、要替公司定总经理人选,必须通过章程修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这些治理程序升格进来。没走这些程序的协议,就该老实待在“股东之间”的合同层。

把这句话展开,是三层:

第一,公司“怎么运行”这一半,以章程为纲。总经理由谁聘任、董事会/执行董事有什么职权、重大事项怎么表决、法定代表人是谁——这些是公司治理的事,归章程管。公司、股东、董监高都受章程约束。哪一派股东想靠私下协议替公司决定“总经理人选”,只要没升格成公司意志(写进章程、或经公司以决议认可),公司在治理上就不必被它绑架——该由董事(会)依法聘任/解聘的,照章办。

第二,股东“谁承诺了什么”这一半,以协议为据。某派股东在协议里承诺“总经理由我们选”“我保证三年内不减持”“达不到业绩由我补足”——这些是股东之间的合同承诺。谁不守,就按协议去追究谁的违约责任(赔钱、补足等)。但注意:追的是“违约股东的违约责任”,不是“要求公司按协议运行”。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协议里“总经理由某方选”这种约定,不是让公司必须照做的“治理命令”,而是可以折成“违约责任”的“合同义务”。协议想锁住的总经理人选被换掉,守约方真正的救济,是对违约的签约方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是逼着公司把那个人请回来。公司作为中立方,不必在两派股东的内部合同纠纷里站队,更不必替他们买单。

四、所以,公司到底该怎么处理?——中立视角的六步走

落到顾问单位能直接用的层面,我给公司梳理的“理顺路径”是这样:

第一步,先“体检”:把协议和章程逐条比一遍,标出打架的地方。

别等两派股东闹起来才查。把《合资/合作协议》里涉及“治理”的条款(总经理由谁选、谁能当法定代表人、重大事项谁说了算、股权转让限制),跟章程一一对照,凡是冲突的、容易起争议的,先列出来。

第二步,属于“治理”的,该进章程的进章程。

那些决定公司往哪走、听谁指挥的安排(总经理选任、表决权结构、一票否决、任免程序),别只放在协议里裸奔,要同步写进章程并备案。章程才是那本能定公司治理的“宪章”。协议写得再漂亮,不落进章程,在治理这一层就是虚的。

第三步,属于“股东承诺”的,留在协议里当“合同”,并写明违约责任。

分红、回购、业绩承诺、人事安排这类股东之间的约定,让它待在协议里就好。关键是把“违约了怎么办”写清楚——谁不履行选任/分红/补足义务,赔多少、怎么算。这样万一有一方反悔,直接落“违约责任”,清清楚楚,不用去跟公司治理缠在一起。

第四步,一旦协议跟章程正面冲突,公司按章程运行,把“争议”导回“违约”轨道。

公司开董事会/股东会该怎么走照走,决议该做照做。哪派股东觉得权利被架空,让他拿协议去对违约的签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不该为股东内部合同的违约结果买单。当然,前提是公司自己的决议程序要合法合规,别留下程序瑕疵让人抓。

第五步,防一手:控股股东别“滥用资本多数决”去碾压小股东。

公司要守住章程,但守章程不等于可以仗着持股多、用资本多数决把小股东在协议/章程里的正当权益连根拔掉——那样可能被反制,法院会判决议无效或撤销【参考(2015)潭中民三终475号:控股方借资本多数决通过章程修正案,随意剥夺小股东提名副总经理、董事各一人的权利,被认定滥用股东权利、决议无效】。守章程要守得堂堂正正,程序到位、不侵害股东法定与约定权益,才站得住。

第六步,结构一变,就“对账”一次。

每次改股权、引投资、换管理层,都顺手把协议和章程拿出来比对,不一致的及时通过股东会决议修订章程。很多“协议vs章程”的雷,都是几年不动的旧章程跟已经变了好几轮的股东安排脱节埋下的。

五、说点新鲜的:最高法正在给这道题立规矩

最后说个值得留意的动向。2025年9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二条专门就叫“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第一次尝试给“股东协议能不能约束公司”划界线。

它的大意是:股东之间签的协议,股东拿着去要求别的股东担责,法院支持;但要求这份协议对公司也发生效力,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满足几种情形——比如全体股东就股东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并签了字、或者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公司以决议形式明确认可了。

虽然还只是征求意见稿、没正式生效,但方向已经很明白:立法和司法都倾向于——股东协议归根结底是“股东之间”的合同,想让它管到公司头上(包括替公司决定总经理人选),得通过决议、认可等程序把个体合意“升格”成公司意志。这恰好印证了我前面的观点“治理按章程、违约按协议”:协议对公司生效的门槛,恰恰是“升格成公司意志”这一步,而这步本身就走的是治理轨道。

结语

公司的处境其实不复杂——它既是股东协议的“局外人”(协议约束的是股东,不当然约束公司),又是这场争议绕不开的“战场”(总经理、表决、分红都发生在公司里)。要从中立位置把公司理顺,别跟着某派股东一起喊“以协议为准”或“以章程为准”,而是先把实务分歧看清楚,再把两条轨道分开——

公司怎么治理,按章程办——这是组织法的底线。公司守住了,就不会被哪派股东私下协议绑架;
股东谁违约,按协议追——这是合同法的归处。哪派股东吃了亏,去对签约方要个说法,公司不必陪绑。

私下签协议,图的是股东之间的灵活与默契,这没错;但它管不了公司这个组织的运行。让章程守住公司治理的底盘,让协议清算股东之间的违约,两份文件各司其职、各管一摊,公司才不至于在两派股东中间被来回撕扯。对我这样的常年法律顾问来说,能把这一点给公司讲透、帮它把治理框架立稳,比在个案里替某派股东争输赢,更要紧得多。

高超新律师(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